消费者索赔精神损失一毛钱 诉至工商总局终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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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2:49 新华网 | |
海南省保亭县一位消费者在购物时受到侵权,他从当地工商部门及消委开始投诉,一直投诉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对此进行了批示,最终消费者为自己讨回了公道:商家赔偿了一毛钱的精神损失费。 不久前,保亭的消费者顾先生向保亭工商局和保亭消委投诉,称今年3月16日上午9时左右,他到县城市场对面林某开的商店买糖果饼干等一些食品。当时,各种货物价格双方已 保亭工商部门在接诉后,对此事先后调解处理了三次,因没有达到消费者的要求,顾先生又向省工商和省消委投诉此事。过了一段时间后,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写信投诉,国家局接诉后,有关领导马上做了批示,把该投诉转给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立即派人下保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事进行调解。最终,工商部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解如下:1、经营者林某写出书面检讨公开张贴;2、经营者林某赔顾先生精神损失费一毛钱(顾先生的索赔要求就是一毛钱)3、林某向县消委写出书面检讨,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双方对此无异议,至此,顾先生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工商提醒:针对消费者顾先生的维权经历,工商部门提醒其他消费者在购物后要商家开发票或收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经营者在发票或收据上写上出售商品的时间、地点、具体商品名称、规格等,特殊商品还要写上商品的编号(比如手机)。工商部门在受理的投诉中曾遇到过消费者买了手机有假,但商家不承认是自己卖的,说是消费者从别处买来的假货来敲诈等等,所以特殊商品写编号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就是要商家在单据上盖上他们的公章(即商家的店名),同时要注意,一些商家的章没有经过法律备案,而是自己在街边私刻的,这种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还有一些商家故意刻别的单位的章,一旦出事后好推卸责任,对此,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楚。这样再投诉时就有明确的投诉对象。(记者/李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