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证据证实罪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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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2:49 每日新报 | |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6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证实被告人行凶和发现刀鞘的证据。 其中包括案发现场情况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李恩桥被人告知情况后送自己妻女到医院的情况,李恩永妻女及发现刀鞘者的证言。 第二组证据:是证实被告人王玉财逃至宝坻的证据。 其中包括,两家旅店工作人员的证言和附近商店、台球厅及药店工作人员的证言。 第三组证据:是证实犯罪起因的证据。包括友善水泥构件厂工作人员关于被告人王玉财在厂里乱支钱,厂里限制其支钱,他就违规的证言。 第四组证据:小卖部关于王玉财经常赊账的证言和王玉财之父关于王玉财回家后拿走900元钱的证言。 第五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尸检报告、DNA鉴定结果、足迹、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第六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作案时穿的鞋、衣服,被告人的身份证和两个纽扣,以及被告人在旅馆的住宿登记、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 此外,公诉人举证后强调,这些证据完整确凿,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充分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玉财对这些证据不持异议,法官宣布予以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