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 公安部发布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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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4:16 汉网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 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出台,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患严重传染性疾病者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予以明确。根据这个规定,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传授违法行为方法、手段、技巧的;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1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个人被罚2000元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按照这一规定,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扣押财物 有限期:15日 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这一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询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这是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这一规定还明确,讯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这是公安部近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的明确要求。依照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规定还明确,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