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要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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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6:25 深圳晚报 | |
公安部发布《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范“执法动作” 执法要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公安部日前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 这一规定共15章205条,主要包括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 这一规定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出台,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解读· A.必须尊重被检查人人格 《规定》明确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多处体现尊重和保护人权思想。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外,还规定了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 按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对其约束,也可通知其所属单位或家属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醉酒人酒醒应立即解除约束。 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记录在案。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受害人,应当到其住所、学校、单位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可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规定还明确要保护个人隐私。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对公安在询问中涉及到的证人、受害人的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B.讯问嫌疑人不超12小时 公安机关讯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C.罚款没收据有权拒缴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D.扣押财物限期15天 按《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规定》还明确扣押的程序,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 人或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 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E.精神病鉴定需指定医院 《规定》明确,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F.非法证据不得作定案根据 《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按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G.“隐姓埋名”照样可处罚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情形。根据《规定》,身份不明,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H.卖淫嫖娼不得当场处罚 《规定》明确对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I.被罚两千元可要求听证 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按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违法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相对人也同样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J.严重传染病者不能拘留 违法行为人如果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公安机关不能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包括其他3种情形: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据介绍,新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新华社电)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