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资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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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6: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李柯勇、齐中熙)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这是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例还明确,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条例还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