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就新规定出台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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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21:42 新华网 | |
新华社记者 毛晓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9日就这次决定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限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这次放宽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限制主要出于什么考虑?这项措施的实施 答:保监会决定实施这项放宽限制的措施,首先是要促进我国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在西部省份,除几家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大多只在省会城市设有一家分公司,业务区域目前也只限于省会城市。允许它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可以打破保险垄断经营的局面,加快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促进西部保险业快速发展,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同时我国农村地区保险服务相对滞后,放宽经营区域可以大大加快农村保险体系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而言,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使保险公司可以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当地业务情况,决定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还是采取组合各种销售渠道的方式开展业务,而不是仅仅靠层层设机构、铺摊子、上人员来开展业务,这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已经从产品服务创新,发展到风险与资产管理,而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还停留在产品营销上。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就是要鼓励保险公司走集约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减轻保险公司在营销管理方面的压力,改变长期以来的“重营销、轻管理,不注重产品开发和服务质量”的局面。 目前,保险公司地级市以下分支机构主要行使展业职能,与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职能重合。允许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利用保险公估机构开展损失鉴定和理赔业务。这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提高保险营销服务专业化进程,形成保险市场体系的多元化格局。 问:从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实施这项措施是否已做好了相应的准备? 答:目前,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已经具备了实施的可行性。首先,从跨区域开展大型商业保险业务运行情况看,市场运行良好。2000年2月保监会发出《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实践证明,没有分支机构,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派遣本公司员工,或者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能够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和售后服务工作。 第二,分支机构跨区县经营保险业务运行情况良好,也为这次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限制提供了可行的依据。2000年11月,保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范围统一由原规定的市区范围内扩大到所在城市所辖区、县。这项政策实施两年多来,并没有因无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出现业务管理混乱或服务无法保证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为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展业提供了技术支撑。目前,大部分公司都实现了全国分支机构的联网,核保、核赔、财务管理大都通过网络集中到分公司,基层公司只是负责业务拓展和售后服务。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现有网络体系与中介机构联网,对业务和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管控。 问:目前我国保险中介机构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放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特别是加大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经营的力度后,监管机关将如何有效地管理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保证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 答:保监会要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开展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应成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合法开展业务,保证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拟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专项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账簿,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当地保监办。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保监会授予各地保监办一定的管理权限: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的,可以对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追究保险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