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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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8:21 金羊网-新快报 | |
认证机构不得拿影响公正的资助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对“认证”和“认可”进行了界定,提出,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条例》规定:认证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在我国从事认证活动;违反《条例》最高可罚50万元;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资助。(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