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水泥立窑须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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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8:55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方常君 通讯员粤经纬)日前,省经贸委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立窑水泥项目建设。 省经贸委要求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淘汰水泥、玻璃、陶瓷、砖瓦等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要求各市经贸局对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省经贸委强调,严禁巧立名目对已列入淘汰目录的立窑进行扩径改造或新建水泥立窑。凡在1997年国经贸资[1997]1367号文颁发后属淘汰范围之列的立窑,虽经扩径改造的一律淘汰并予以拆除;1999年9月1日以后新建的水泥立窑、湿法旋窑等生产线,也一律拆除。如有违反规定者,省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投诉电话:020-831332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