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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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9:0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新华社9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分总则、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七十八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对条例所称“认证”和“认可”进行了界定,同时提出,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资助 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条例还明确,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认证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条例还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在我国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条例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认证机构不及时出具认证证书将受处罚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如果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该机构也将受到上述处罚。 同样的处罚还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二是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三是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违反条例规定最高可罚50万元 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最高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 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力度大。特别是条例第62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直接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我国的认证机构将提高进入门槛,注册资金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 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另外,还要?泄潭ǖ某∷捅匾纳枋蟹先现と峡梢蟮墓芾碇贫龋?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此外,条例对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也作了具体规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认证市场四大疾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凤清最近指出,我国认证市场混乱,存在四大疾症,其根源在于认证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和恶意违规。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非法从事认证经营活动的情况依然存在。有的被查处机构与认监委已经批准的个别机构勾结,通过经济手段购买合法资格,继续从事认证活动;有的机构冒用外国机构名义和认可资格进行认证诈骗,发假证;有的以认证机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骗取钱财。 二是大量已被撤销、注销的作 废认证证书继续被当作有效认证证书使用。目前认证市场上有数千张已被撤销的作废认证证书继续被当作有效的认证证书使用。 三是违反认证公正性的要求,搞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通过监督抽查和其他的投诉调查,存在的问题既包括一些咨询公司签署认证咨询一条龙服务的“包案”合同、有些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处变相从事咨询活动等,也有一些咨询公司在咨询过程中从对付认证审核人员出发,引导企业隐瞒企业员工数,甚至帮助企业编造假机构、假职务、假文件、假记录等,以应付甚至欺骗认证机构,骗取认证证书的问题。 四是部分认证机构在认证过程中没有严格按认证基本规则和程序开展认证活动。(据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