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投入规定》十一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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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9:12 沈阳今报 | |
记者 常征 今报讯 保证编制内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昨天,记者从沈阳市教育局获悉,《沈阳市义务教育投入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增长 义务教育投入是指依法筹措用于国家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学、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简称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它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建和维修费;助学金和困难学生的补助;购置仪器设备费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支出。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师工资待遇不输公务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和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校舍的修缮、修建;应当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年增长比例,适当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护经费的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的监管,按照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保证编制内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按时足额发放。 投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按在校学生、教师情况、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政策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义务教育投入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