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运作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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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9:47 解放日报 | |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我国的认证机构将提高进入门槛。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另外,还要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此外,条例对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也作了具体规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不得接受影响公正的资助 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 条例明确,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条例还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违反条例最高可罚50万元 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最高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 境外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均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