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获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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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0:32 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条例分总则、认证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七十八条。该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另外,还要有固定的场所和必 条例规定,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条例还明确,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境外机构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条例规定,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