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证不能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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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0:47 北京日报 | |
公安部205条规范行政案件执法程序 本报讯(记者谢皓肖雯慧)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安部日前向社会公开的205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该《程序 目前,公安机关涉及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治安管理、交通违章处罚、出入境证件及户籍管理等许多方面。以往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缺乏严密统一的办案程序,影响了办案质量,有些做法和内部规定甚至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为随意执法留下了空间。 酝酿了四年出台的《程序规定》共15章205条,涉及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它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 《程序规定》首次明确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中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程序规定》还首次明确提出在公安行政执法中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的方式进行检查。”这一规定,将给公安机关执法中少数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惩罚性手段带来必要的约束。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中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为防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无限期扣押,《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