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布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长春市区360元(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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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1:21 新华网 | |||
据介绍,长春市区、吉林市区最低劳动工资标准为3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吉和珲春市为3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3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元/小时。 省政府规定,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此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记者/王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