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能辱人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1:39 沈阳今报 | |
今报一版昨天报道,公安部近日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首次规定了非法取证不能定案,也首次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 一直以来,公安执法在民众中的形象是让人忧虑的。特别是在一些关于公民隐私等的人权问题上,执法者实施的执法行为往往就是暴力执法,比如“夫妻看黄碟事件”,比如警方强制“三陪”小姐在办案人员面前及记者摄像机下做性病检查事件。要求尊重当事人的人 此规定的出台为公安部门转变执法方式提供了一个契机,但是,很多细节问题,特别是很多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转变。通常,我们会在电视上看到:警察翻墙入室,不出示任何证件,见人就按翻在地,把当事人的头用力摁在地板上;还有在很多“公审大会”上,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可是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还没有判决,就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公安、武警抓人应该尊重人权,至少在办案中要遵守依法办事的原则,没必要去侮辱当事人的人格。 值得提醒的是,所有的措施也好、规定也罢,都应该与治安现状、犯罪活动发生的特点相结合;所提倡的目标与时俱进也好、执法为民也罢,除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发展性之外,还应该保证不脱离社会的需要,不脱离政府的执政水平。更重要的是,对文明执法的规定,只说执法者不准做什么是不够的,还必须说明枉法执法将受到怎样的惩罚,枉法轻者是违法,重者是犯罪。执法犯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并且只给警告、记过之类的行政处分是不够的。 笔者认为,在办案程序上,公安机关要按照规矩办,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在打击犯罪、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公安机关也绝对不能手软,有关执法者不要有失偏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