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的李国忠、周谋明两名包工头官司赢了两年多,可是,直到昨日,法院已执行回来的51万元工程款他们还是拿不到。1997年3月,李国忠、周谋明带领一帮民工,承包了黄陂区第八住宅建设公司位于南湖花园城的一项工程。工程完工后,“黄陂八建”欠下两名承包人工程款共516793.50元。李国忠、周谋明因此只得拖欠着民工的钱,四处躲债,过年过节更不敢回家。为了讨回这笔款项,李国忠和周谋明于2001年将“黄陂八建”告上法庭。去年元月18日,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欠原告李国忠、周谋明建筑工程款516793.5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拿到了法院公正的判决,李国忠和周谋明喜出望外。为了让法院尽快执行,李国忠、周谋明交完执行费后,每隔一周都要到法院去催一趟。直到今年4月,黄陂区法院终于从“黄陂八建”的账上强制执行回资金50多万元,但这笔钱却到不了李国忠、周谋明手上。据执行局办案人员称,今年4月26日,一名叫魏某的人来到法院提出异议:“自己因熟人关系,于2000年8月,借用了黄陂第八住宅建设公司的账号,存入自己承接工程所得的款项。黄陂法院执行局查封冻结的50多万元,应属于我个人的钱。”黄陂区法院查封冻结的户名是“黄陂区第八住宅建设公司”,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魏某的异议。这样一来,照说法院该发还这笔欠款了,但几个月过去了,李国忠、周谋明还是拿不到钱。今年8月7日,两位承包人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监督或执行。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对黄陂区法院回函:“严格依法执行”。昨日,记者来到黄陂区法院了解情况,经办人朱新文和分管局长袁孝武均表示,此案发还有困难,主要原因还是在提出异议的魏某,他的异议虽被驳回,但他同样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继续申请复议。可是,记者从黄陂区法院的“(2003)陂法执字第2002-144号裁定书”上看到这样一段话:“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黄陂区法院为何迟迟不发还执行回来的款项,实在令人费解。本报记者汤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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