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规:职工若不涨工资 老板也不得加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8:50 新华网 | |
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政府日前公布了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出台新举措,要求各地必须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考核和指导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得增长。 据悉,山东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以2002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制订的。其基准线要求全年货币工资增长10%,上线为16%,下线为4%。省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根据相应行政区域宏观经济形势、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等指标,经过科学计算确定的。企业指导线是政府宏观调控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增加工资的指导意见;上线是对企业的预警提示,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应自我约束,以免超效益分配;下线是对效益下降企业或亏损企业的指导,提示这类企业可以不增或降低工资,但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政府要求,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对于前7个月的工资,企业可以依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是否补发。 按照规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年度不涨工资,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加薪。(文/王锋)(来源:人民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