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坠楼砸伤路人 无法确定罪魁50住户同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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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1:0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 邓萍 邓雪 实习生 李俊积)渝中区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的50家住户,昨天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为同楼中一花盆坠落致人重伤赔偿13万余元。昨日,法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对这个争议极大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50家住户之所以没逃脱“罪责”,原因就是他们不能排除自己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 坠楼花盆伤路人 渝中区法院查明,2001年9月27日晨6时许,十八冶建设公司第三公司职工蒋祥发,途经文华大厦B座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击扁头部,造成开放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鉴定为7级伤残。 事发后,警方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但不能确定花盆的所有人。蒋祥发将文华大厦B座57户人家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4万余元。 法庭调查中发现,57家住户中,有7户在事发当时,或空房、或安装了全封闭的防盗网,足以证明他们不具备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法庭对其予以采信,将其排除。 其余50住户,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此无关”,不能排除有花盆坠落的可能性,无奈加入了共同分担赔偿的行列。 自己举证无过错 50住户被判赔偿,其中有49家纯属冤枉。有关人士称,法院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表现出立法的本意:最大限度地保护弱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近年来,由于此类事件多次发生,但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元凶”,处于弱势。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事件引起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消息来源:重庆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