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了我的商业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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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4:56 大众日报 | |
甲基氯丙烯,一种化学原料,由于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高,目前国内只有4家生产商。一般该产品纯度为99·5%,位于淄博市临淄区的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的产品,以其99·9%的高纯度,占领了国内绝大部分市场。 2002年3月,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出差江苏,在同客户的聊天中得知,浙江省余姚市东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不久也有他们的主打产品——甲基氯丙烯问世。 带着满腹的疑问,王某连夜赶到了东泰公司,眼前的一切让他震惊了——一套生产甲基氯丙烯的装置正在日夜施工,“不可能,绝对不可能!莫非合作的刘工程师偷偷把技术又卖给了东泰公司?” 2001年秋至2002年3月,为研制新项目,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累计投资248万余元,同北京化工研究院刘工程师合作研制开发了具有高技术含量,并能带来较高利润的新产品甲基氯丙烯,刘某以技术入股,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王某立即电话问询刘某,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恰在此时,王某在东泰公司的施工工地上,意外遇到了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李某10天前请假称甘肃老家有事需回乡。李某看到王某后,马上便不见了踪迹。 带着一腔的愤怒和震惊,王某星夜赶回公司,被告之,在公司各个生产工序、一共有李某的6名老乡,统统不见了踪影。事关重大,王某当即报了案。 临淄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另一被告朱某(东泰公司经理)有业务关系,东泰公司是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甲基氯丙烯产品的用户,朱某认为甲基氯丙烯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利润率,即产生自己生产该产品的想法。 2001年夏,朱某与李某预谋,由朱某提供资金、场地,李某提供生产技术,双方合作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其中李某所持技术可分得销售利润的25%。之后,李某伙同其在本公司的亲友、老乡陈某等6人,将本公司的甲基氯丙烯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主要设备构造等生产技术,采取秘密测量、摘抄、绘图、记录及盗窃关键设备(反应器)等方式,将该技术窃取。 李某于2002年3月与朱某合伙建厂,同月被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发现,李某于2002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但朱某仍继续利用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技术建设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于2002年7月建成投产,至2002年10月生产甲基氯丙烯100余吨,销往江苏某厂30余吨,其余东泰公司自用,使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市场份额减少,造成利润损失50余万元。 经过二次庭审,法院最终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拆除被告人朱某在东泰公司建设的甲基氯丙烯生产设施。 此案的判决无论在司法界还是当地,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淄博澳纳斯化工有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若没有法律的保护,我们公司说不定现在已濒临破产的厄运,公司广大员工在感谢司法部门的公正维权之余,自身也进行了认真的反思,公司也进一步加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在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问题上,很多同类型的企业都说给他们提了个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