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修村小学滥伐林木犯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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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4:5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2003年8月9日,辉县市占城镇师庄村发生一起滥伐林木案,涉及滥伐株数105株,折合蓄积17.0227立方米。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该案涉案人因滥伐数量较大,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令人吃惊的是,两个涉案人竟一个是村党支部书记,一个是村委会主任兼镇人大代表,追溯滥伐根源竟是…… 暑假将至,辉县市占城镇师庄村的孩子们即将返校,开始新学年的学习。但村里惟一的破旧的小学,历经夏日雨水的浸泡后,已是墙倾楫摧,若不及时翻修,小学生们怎么入学? 2003年7月9日,该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组织召开了“两委”会议,研究危房改造,解决学生上学问题。党支部书记提议将小学院内的杨树伐掉,成材的用于做门窗课桌,不成材的变卖,所得款作为修造学校的资金。提议获得“两委”全体人员的赞许。 2003年8月9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村委会指使该村村民对小学院内的105棵杨树实施了砍伐。 这件事情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基层干部心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一心想为群众办实事,这种精神是可敬的。但是,在搞建设时,由于对法律的学习不够,逾越了法律界线,触犯了《刑法》。多么令人痛惜啊!⑩2 任海军河南日报2003-09-11 00:00:00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