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引发法律”撞车”专家吁修改母婴保健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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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7:01 深圳商报 | |
【中新社9月10日电】《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检做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今天在人民日报上刊文指出,未做婚检强制性规定,引发了《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文章说,《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却没有要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这样,就在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面前产生了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