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引发法律“撞车” 专家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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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7:18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昨天在《人民日报》上刊文指出,未做婚检强制性规定,引发了《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文章说,《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 文章认为,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之前,不宜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做牵强的扩充性理解和解释,以证明“取消”了婚检。 文章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要求,避免群众处于“两难”境地。而国务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今后在出台新的法规、规章时,也应考虑到与上位法的一致,哪怕是等已不适应实际要求的上位法修改以后再出台。否则,即使有好的立法意愿,也未必能达到好的立法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