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酒敬死大学教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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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7:26 生活日报 | |
广州消息 酒家为了讨好顾客,由服务员或经理陪客人喝酒本是常见的事,可是广州市一酒家的楼面部长向客人敬酒后,客人因不胜酒力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法院判担负死者喝酒身亡的一半损失。这是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宗奇特案子。 不胜酒力摔倒在地 贾某原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教师,2001年6月13日晚6时,贾某与朋友约好去白云区黄石路的某酒家吃饭。他们自带了一瓶小糊涂仙白酒,一瓶38度的川居白酒,4人在酒家的二楼开了一间房,准备好好“喝两杯”。酒兴正酣之时,4人又要了4瓶生力啤酒。酒足饭饱,喝到只剩下少许白酒的时候,酒店的楼面部长林某向第一次来吃饭的贾某敬酒,将剩下的白酒分成3小半杯,要求与贾某和另一人各喝半杯。 贾某站起身来,吸了一口烟,随即端起酒杯一饮而尽。不料喝彩声刚起,贾某就感到晕眩,往后仰倒在地,先是撞到隔板,随后头部着地受伤出血。朋友将贾某扶到沙发上坐下,赶紧打120。 2001年6月24日,贾某因病情严重被转到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9日,贾某在医院猝死。 法院判双方各担50%责任 法院认为:贾某和朋友到酒家吃饭,双方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饮食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提供的服务并无瑕疵,原告认为酒店提供了破旧的折叠椅并无证据证实。酒家服务人员林某在贾某等人将近酒足饭饱时过来同贾某饮完最后的酒水,而贾某也自愿饮完最后一杯酒,并无证据证明林某是执意甚至强迫贾某饮完最后一杯酒的。贾某醉倒并受伤,原因之一在贾某本人不注意控制自己的酒量所致。 被告是餐饮业经营性单位,对贾某等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给顾客敬酒、陪同饮酒并不是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当然酒楼出于礼节性向客人敬酒本无可厚非,但应视时间、环境状况而定,同时酒楼应有义务就提供的服务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林某在贾某等4人几乎饮完2瓶白酒、4瓶啤酒的情况下,应能预见到有顾客不胜酒力的事实,如再继续饮酒,则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林某仍为贾某等人分完最后一杯酒并请同饮,目的虽为助兴,但使贾某再也无法承受而当场摔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对此后果,林某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贾某与林某对贾某晕倒受伤后果均具同等过错,应各负50%责任。(孟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