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赌注2万元要判赌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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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7:34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针对地下“六合彩”、赌球等活动猖獗等情况,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对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提出若干意见。 对以赢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庄家、赌头,收受3人以上(含3人)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收受投注额累计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 对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行为人,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多次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以赌博共犯论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报送劳动教养;情节轻微的,给予治安处罚。 对以“六合彩”赌博为诱饵,收取投注款潜逃的,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六合彩”赌博活动中以赌博为业的,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赌人员,视情节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对非法印制、销售“六合彩”赌博宣传资料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1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70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限,应依照该解释第12条、13条、14条、17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记者 袁名清 金旭华 实习生 邵晓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