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篇]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宪政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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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8:04 湖北日报 | |
陈焱光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使得长期以来未得到明确的私人财产所有权问题终于浮出水面,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从宪政的高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探索,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 财产权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之一,近代以来,财产权在一国的宪政领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代许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直接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宪政的基础加以阐释。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的核心内容,认为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与他同一时期的另一思想家哈林顿认为,政权是由财产产生,财产是政权的基础,而主权是财产的自然产物。且本土或民族国家是建立在所有权上的,从而直接揭示了财产权在宪政中的重要地位。19世纪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认为,财产权是同法律共生死的,财产权是财产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和确认。当然,资产阶级学者所研究的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保护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我们今天所讲的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其实,马克思主义是高度重视财产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重大作用的,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无论怎样高度估计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 社会的变革总是伴随着财产权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深刻地影响着社会财富的分配和人们的生活。怎样的财产权制度才能在现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条件下,最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和经济的最快速发展,并最终服务于社会主义宪政归宿的人权发展和保障,这是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在坚持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同时,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和宪政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是基于社会的普遍理念,即财产权是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关乎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度,因而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依然是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范的共通性内容。从世界各国宪法看,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占绝大多数。同时,它也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有效管理和利用的客观规律,因而具有合理性的一面。 马克思在分析财产权的产生和历史形式时就曾指出: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某种形式的财产制度为社会生活本身所必需,但它在不同的共同体内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至于它采取哪一种形式则取决于共同体的生活方式、经济水平和特定的道德。只要这种财产权与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标准不相抵触。法律表现所有权并且保护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状况。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人们对物质产品的按需分配的阶段,解决社会物质财富的数量与人们对财富占有和支配的需求的矛盾,其方法就必须依靠财产所有权制度。在我国,私人财产的大量增加、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与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冲突十分突出,这就迫切需要更完善的财产法规加以指引和保障。同时,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现在不少民营企业家不敢公开财产,不敢把企业做大,因为他们担心财产安全问题,害怕碰上各种名义的摊派、集资。有些民营企业主怕财产安全得不到保护,开始转移财产,甚至转向国外,这对国内经济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如果不能从宪法规范的高度消除公民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心,就会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而不从依宪法而制定的部门法上规定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保障也会荡然无存。 从另一方面看,依法保护私人财产,必将有助于中国的宪政建设。首先,保护私人财产有利于形成良好而稳定的宪政秩序,使国家长治久安,为经济发展和人权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人在社会中,一旦离开了物质财富,就生活不下去。但在现阶段生产力的条件下,社会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是十分稀缺的,矛盾的解决是通过所有权制度确定、保护物权归属,以明人己之分界,从而达到防止社会纷争的目的。其次,保护私人财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财产的归属越充分,财产归属的范围越明确,财产的利用效率就越高。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会带来财产利用的高效益。第三,保护私人财产,是人格完善的基础。人格的完善是宪政的目标之一,个人的人格完善和发展,必须要有可以为其支配的物质作为基础。综观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国家政府逐步退出直接经营活动的分权让利过程,其结局必然是要恢复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地位。 三 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理论上系统研究私有财产权宪政地位这一重大课题,为法律规范的运作和人们观念的更新提供理论先导。人类几百年的宪政史已表明,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民主的基石。长期以来,我们在探讨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将私有财产权作为资本主义的代名词,对私有财产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及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正相关性的探索一直是法学理论的禁区。而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公民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却是不争的事实,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作用不断增强。因此,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公民私有财产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将为我国的宪政发展注入新的基因。 2、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体系。首先从宪法规范上明确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再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系统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具体法律法规。不仅要重实体法的保护,更应重视正当性法律程序的保障,特别是从宪法的高度对正当性法律程序的价值、设计和运作等进行系统研究。因为任何法律实体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权益予以保障,则立法赋予再多的法律实体权利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3、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私有财产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政观念。观念是社会变革和制度运行的重要基础,由于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缺乏明确界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观念。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观念上承认并从宪法和法律上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其社会的、道德上的、政治的乃至经济上的合理性、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应当让辛勤劳动者享有其劳动成果及成果带来的收益的办法,来给他们的勤奋以报偿。另外,财产对于工作是一种刺激,对个人的社会价值也是一项重要的评判指标,并且一般来说,私人财产通常总是比公共财产得到更悉心的照料和更好的管理,因此,使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同样获得宪法强有力的保障,应成为我们的宪政观念。当然,我们也要正确认识私有财产权的相对性和合理使用,防止滥用财产。同时,将程序的透明、公平、公正和完善的理念根植于国人的法观念中,并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观念。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