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加入社区矫正 接受司法所和学校监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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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8:12 新华网 | |
10日上午,东城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14岁的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对他实行社区矫正。据了解,这是本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首次对未成年犯实行社区矫正。 宋某是某工读学校学生。今年3月,他采取殴打、胁迫手段,先后两次抢劫他人两辆自行车和一部手持游戏机。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宋某不爱学习,爱慕虚荣,与家长、老师缺乏沟通,交友不慎,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法院鉴于宋某未成年且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 据了解,未成年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时需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参加公益劳动。此外,还有一些特殊之处,如所就读的工读学校要担负起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未成年犯在校期间必须接受学校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未成年犯虽然也享有周六、日假期及寒暑假,但在放假离开学校之前,学校必须通知其家长和其家庭所在社区的司法所,监督控制其不在学校期间的行为,共同有力防止其再接触社会不良分子,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另外,学校还要配合未成年犯所在社区的司法所,做好定期调查和不定期回访的工作。(记者/颜斐常亮)(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