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加强审计工作 量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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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0:58 北方热线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 记者9月10日在沈阳市审计局获悉,《关于印发〈沈阳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实施两个月来,审计局正依据《通知》精神,对沈阳部分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部门进行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今后不但有法可依,且法规更加细化。 今年6月,沈阳市纪委、市审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对领导干部所承担的 按照现行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以及失职、渎职的行为,要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副职分管工作及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严重损失问题,根据违纪违规或损失浪费额度和比例以及问题的性质来界定其是否要承担重要主管责任。 按照规定,今后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职权时,对自己参与或分管工作出现的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交的财政收入;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损失;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反会计管理规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等十二个方面的问题,要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副职分管工作及下属单位存在的违反规定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经营性亏损,潜亏金额达到净资产50%以上;对外投资,投资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投资损失占投资总额50%以上;疏于管理,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被侵吞、挪用、盗窃等十八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严重损失问题,要承担重要主管责任。《通知》出台,解决了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评价标准无法量化的问题,及审计人员对审计出问题的性质理解多样化的问题,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问题与经济责任的“对号入座”。(刘雅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