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哑贼不招供照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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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2:37 扬子晚报 | |
聋哑人抢夺被抓获后,虽有手语翻译仍拒绝“用手势交代”,导致司法机关“一筹莫展”,无法得知其年龄、地址、姓名。该案不仅陷入“零口供”还变成“零手势”。昨日记者从广州花都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通过对疑犯骨头年龄的鉴定,得知其年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以“无名氏”为代号判处“零口供”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3月2日下午5时许,正是下班时间,被害人冯女士和其姐姐两人各自驾驶汽车一 司法机关在追究该疑犯责任时却颇费周折。因该男子是聋哑人,仗着自己有这先天的“优势”,一问三不知,也不肯写字。从案件侦查到法院审判时,司法机关只好替其聘请了手语翻译,但该男子拒绝作手势,来个“死不认账”,手语翻译有力无处使。虽然最后检察机关以该男子为“无名氏”向法院起诉,但因无法得知其是否达到应承担刑事责任的16周岁,案件只好暂时中止审理。 但该聋哑人这一“绝招”依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为了得知该疑犯的确切年龄。花都法院委托广州体育科学研究所对“无名氏”进行骨头年龄鉴定和电反应测听检查。结果证实“无名氏”的实际年龄是16周岁,达到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花都法院据此认为:“无名氏”伙同他人抢夺公民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夺罪,因其年满16周岁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未满18周岁,且又是聋哑人,依法也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李朝涛 韩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