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手链落在你橱柜,就是你的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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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3:03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陈进容)读者巫先生近日搬家时,把一条价值800多元的金手链遗忘在橱柜里了,房东说:“你搬走了就不能私自进入我的房子,否则我告你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巫先生说,他们去找房东时,房子已经被新的租户租走了,橱柜也不见了。新租户说,是他要求房东把橱柜搬走的。 巫先生找房东,告诉他事情缘由。房东否认搬走橱柜。后来,在新租户的证明下,房东又改口说橱柜已经卖了。巫先生要求房东带他去找买橱柜的人,房东拒绝:“你既然已经搬走了,我们的合同就结束了。就算你把金手链落在我橱柜里,那也是归我了,因为那是我的橱柜啊!我的橱柜愿意卖给谁就卖给谁,你有没有金手链我怎么知道?你为什么不说你把100万元遗忘在柜子里呢?” 巫先生说,他现在很为难。如果房东存心想要那条金手链的话,即使让他去橱柜里找,也很难找到了。他不知道,能不能要求房东补偿? 记者为此请教了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她认为,如果金手链确实在房东出卖橱柜后丢失或者损毁,那么,巫先生是无权要求房东补偿的,因为他事先既没有告知房东金手链一事,房东也没有保管义务。 但是,如果房东确实从橱柜里拿到了金手链,那么,所谓“你把金手链落在我橱柜里,那也是归我了,因为那是我的橱柜”的说法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构成要件:一是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二是一方得利“造成他人损失”;三是得利人本身并无主动积极的违法作为。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