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引法律“撞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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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4:2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专家吁改母婴保健法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检作强制性规定,这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力宇指出,未作婚检强制性规定,引发了《婚姻登记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 朱力宇说,《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却没有要求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朱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修订,让两法一致。据羊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