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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晓庆取保候审看司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5:08 外滩画报

  ■外滩记者 张嫣/报道

  2003年9月3日下午,刘晓庆公司的律师团接到了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的公诉书。该公诉书通知被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姐妹以及其他曾经因为本案被逮捕的人都不在被起诉之列。

  这是继2003年8月20日10时,在被羁押了422天的刘晓庆终于取得颇受各界争议的取保候审之后,又一个近期刘晓庆案件中令各方广泛关注的事件。

  这份公诉书于9月4日已经静静地躺在刘晓庆律师们的办公桌上了,且不论它是否必然昭示刘晓庆的无罪,这无疑也是这件历时一年半轰动全国的偷税案终结的一个征兆,也必定引起各界的猜测。据此记者采访了刘晓庆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和刑法学的专家,对此公诉书进行解读,并从刑法的实体和程序上对此案进行探讨。 公诉书上没有刘晓庆

  是否等于刘晓庆无罪?

  检察院应该尽快明确意见,如果刘晓庆有其他的犯罪嫌疑,就单独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就应该立即解除取保候审,这是对刘晓庆本人的一个交待,也是对广大关注此案的群众的一个交待,更是代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刘晓庆律师团之一): 我接到了法院公诉书的通知,公诉的只有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总经理靖军,而刘晓庆、刘晓红和冉一红都不在起诉范围内。虽然检察院对刘晓庆的取保候审还没有撤销,但从起诉内容上来看应该不会对此案件再有新的起诉。但现在还不能肯定。

  翟建(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律师):不起诉可能有三个可能性:一、绝对不起诉即刘晓庆对具体偷漏税不知情,无直接关系,不构成犯罪;二、相对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被免除刑罚;三、存疑不起诉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犯罪。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授):

  公诉书中没有刘晓庆,这表明刘晓庆在此次公司偷税案中是不知情的,对公司的行为没有责任的,在这个案件中刘晓庆应该是无罪的。当然如果情节轻微和证据不足也会导致不起诉的结果,但从法理上看,法无明文规定和无法认定的犯罪即是无罪。

  如果检察院撤销刘的取保候审,则可以确定,她已经被无罪释放了。但至今,检察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行动,也不排除,刘晓庆有其他的个人偷税行为,检察院会单独对其起诉。

  如今,检察院应该尽快明确意见,如果刘晓庆有其他的犯罪嫌疑,就单独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就应该立即解除取保候审,这是对刘晓庆本人的一个交待,也是对广大关注此案的群众的一个交待,更是代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有没有超期羁押

  刘晓庆案反映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制度还有待于探讨。

  韩玉胜:今年6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提出过,公、检、法机关要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也一直是个难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一般不超过7个月,但在实践中,遇到案件重大复杂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而且没有延长期限的规定。从刘晓庆案看,其被羁押达422天之久,远远超出了7个月的期限,甚至是两倍多的时间,从刘案并不是太严重的性质来看,羁押时间的确过长。

  司法机关办案应该慎重,无论对普通公民还是所谓的名人来说,被羁押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是关系重大的,涉及犯罪对个体的社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刘晓庆之类的全国性的名人来说必定有严重的损害。现在从事实来看,刘晓庆并没有参与公司偷税的活动,就应该尽快查清,采取相应的措施。

  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刘晓庆案本身是否是超期羁押还很难说,不能只根据羁押时间长短来确定是否超期羁押。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的羁押制度有一般性的延长和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只要延长的手续按照规定办理的就符合羁押制度。之所以执行羁押的原因有两种:一、犯罪嫌疑人有逃避诉讼的可能;二、在不采取羁押的情况下有可能继续对社会产生危害。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如果案情基本查清,就应该进入下一阶段的诉讼程序。

  抛开刘晓庆案本身不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十分严重。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诉讼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而超期羁押既破坏公正,也拖延诉讼;既不利于保障无辜,也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

  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避免超期羁押的出现。 质疑取保候审

  翟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有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国外的保释制度是规定在哪种情况下不能被保释,而我国是规定哪种情况下可以被保释。我国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就采取取保候审,以保护当事人。

  韩玉胜:事实上,予以取保候审的潜台词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基本上澄清,基本事实调查结束,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不会串供影响审判;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不会自杀,本身对社会不会有危害性。

  刘晓庆涉及的是偷税罪,本身是不属于暴力犯罪。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鼓励其早日说出真相,在犯罪事实基本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尽早使用取保候审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交待事实的。

  杨新培(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授):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最高取保候审期限应该是一年。也就是说,在一年内,刘晓庆有可能被提起公诉。假如超过了一年的期限而侦查机关没能掌握充分的证据,那么将不被起诉,刘晓庆可能无罪释放。

  前不久媒体广泛猜测,涉嫌偷税犯罪的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而取保候审。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有悔过表现”就可以取保候审。当然在案件已经调查了那么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对取保候审有个明确的说法,以避免不必要的猜测。

  刘晓庆能否、会否

  提出国家赔偿

  韩玉胜:刘晓庆如果被宣布无罪的理由是:有证据证明刘确无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起诉时,刘晓庆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赔偿。但如果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被起诉,则不能要求赔偿。

  李肖霖:关于刘晓庆是否要求国家赔偿,这是后话了,现在刘还不能确认是否有罪。如果无罪释放,那她是否提出国家赔偿要取决于其个人的意愿,也要看案件的走势,现在谈这个还为时过早。

  对刘晓庆案的反思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新加坡没有一般国内所谓的偷税罪,任何人或者企业有偷税行为,均给予固定的3倍偷税额的罚款完事。从新加坡的立法角度看来,“保证国家税收增长,充分保护税源”这两个处罚目的给予了足够的立法方面的重视。这种处罚可以增加收入的做法从我国有的地方对卖淫处罚的方式上可以看到,这些违法的人常常成为处罚机关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相比较我们国家的立法,却常常只注重刑事处罚,忽视整体经济效果。

  从刘晓庆案看,司法机关一举将晓庆公司的高级主管人员“一网打尽”,全部长期关押的做法,事实上造成刘晓庆设立的三个公司全部瘫痪,经营停止,几十个人员下岗,其已经完成的一部影视产品《洛神》无法通过销售完成市场行为,收回投资。据说晓庆文化发展公司几年来还一直是朝阳区的民营企业的纳税大户,其缴纳的税额一定不小。这种做法使国家丧失了多个公司和多个个人的税源。设立专案机构,长期办案的花费甚至有可能已经大于了涉案税额,这无异于给财政增加了负担。将来的审判,可能的服刑都将带来更多财政的负担。而这些全都是纳税人的负担。在国家税收和财政支出两个层面上的损失都很大。

  纳税人是对国家有贡献的人。是人就有可能因一时之念或者有什么问题涉案偷税违法,这毕竟不是杀人放火的恶性犯罪。对这些人怎样对待,我国的立法角度上也反映了一些观念问题:这包括是否考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否考虑到对税源的保护?作为执法人员如何对待纳税人的一般违法的问题,是开源节流还是竭泽而渔?哪一个做法更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持久发展是非常明显的。虽然有很多的国家都对偷税行为,尤其是对严重偷税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但新加坡的立法精神却是很值得借鉴的和吸取其中有益因素的。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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