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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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5:25 外滩画报 | |
沉默的权利 ■王法全 小时候看西方的资产阶级警匪片经常看到这样的场面,一个警察经过生死搏斗抓住了一个坏蛋的时候就会告诉坏蛋:“你有权保持沉默。”我们一帮小孩子就会很不爽觉 9月8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对沉默权的制度探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虽然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同时第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我们在立法上规定被告人对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个刚性的规定对被告的沉默权是绝对的排斥。 一天不赋予嫌疑人沉默的权利,新的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的原则就一天得不到真正体现,获得被告口供就仍然会被当作最主要的破案手段,不仅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鼓励,而且极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体现了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的观念;同时贯彻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尽量体现便民和利民的原则。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重大的制度进步。 新出台的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些公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如果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按照程序办事,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程序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等,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必将大幅提高,老百姓必定会更加满意。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