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必须尊重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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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6:0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杨小君来源: 南方都市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于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首先,《程序规定》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作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从严治警的要求。例如,第46条对于传唤违法嫌疑人的程序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人员必须表明自己的执法人员身份,而且要出示传唤证。第48条还要求传唤以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不再是一句口号或原则。 其次,《程序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公安机关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如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尊重和保护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体现文明执法精神,《程序规定》确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例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这里,首次提到尊重人格尊严的检查方式。 另外,《程序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该规定勇于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或“顽症”。例如,第26条不仅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原则,而且明确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政策界限。第32条规定,卖淫、嫖娼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这些规定都是很具体的,甚至是很细微的,但是体现出来的治乱、治滥和务实的精神值得称赞。摘编自《南方都市报》9月10日文/杨小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