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保护实验动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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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2:11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郝毅敏来源: 本报讯(记者郝毅敏)昨天,在科博会第四届生物多样性与利用高科技国际研讨会上,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生物工程研究中心金玫蕾教授透露,在我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3年最新讨论稿中,首次将动物福利单独列成一章,提出爱护实验动物、不得虐杀实验动物、实验动物安乐死等,这标志着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化的开始。 实验动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人工饲养繁殖,用于科学研究的动物。据介绍,北京市在保障实验动物福利方面做得较好: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都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处理动物尸体的单位必须有零下20摄氏度的冰柜;建有专门的消纳站对动物尸体进行焚化或高温裂解,以保证人道地使用动物,并且无害于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