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偷梁换柱” 赔偿金差了数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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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2:49 辽沈晚报 | |
本报营口消息 (特派营口记者 安利) 原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杨洪良在审理一起欠款纠纷案中,私自更改审判委员会决定,擅自增加被告给付原告的利润分成款数额达数十万元,造成了错误执法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于2003年8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宗案两份判决书 据介绍,当时老边区检察院在卷宗里发现了一宗案件竟然有两份判决书,但两份判决书中对被告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的赔偿金额竟然相差数十万元。老边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杨洪良因为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即被实施自由监控。 审判员胆子太大了 1989年,原告方营口市老边区商业物资经销处与被告方营口市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发生经济纠纷。此案搁置10年而没有最终判决。2000年12月27日,由杨洪良作为主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审判委员会判决,被告方营口市老边物资贸易中心给付原告营口市商业物资经销处商业利润分成款2.7万余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滞纳金以1991年10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只之五计算,双方各承担一部分案件受理费。 但杨洪良将判决书私自拿出后,改动后重新改印一份,擅自将判决书中的商业利润分成款改为7.7万元,致使被告方多支付商业利润分成款及滞纳金数十万元。该判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将其所有的办公楼(333.58平方米)给付申请执行人营口市老边区商业物资经销处,抵顶欠款,原告当即返给被告现金两万元。致使被告方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办公楼抵款后引起了职工的强烈不满,多次上访引起老边区检查机关的高度重视,才将杨洪良“偷梁换柱”的行为大白于天下。 法院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据该院有关领导介绍,杨洪良今年40多岁,在老边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多次向当事人吃拿卡要,到处赊欠账,多次被债主拿着他签字的欠条到法院来讨债,严重影响了该院形象,因此,在案发前一年,法院将其调离审判岗位,到院长接待室担当工作人员,负责接待上访群众,但杨洪良并没有引以为戒,反而利用一部分群众不清楚其真正身份的空当,继续做着违法违纪的事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