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10月1日起施行:非法采砂最高罚款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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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6:52 江南都市报 | |
大江网讯[江南都市报]记者宋光亚报道:日前,我省出台了《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今年10月1日施行,下称《办法》),其中规定,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将被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将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省、九江市和沿江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长江采砂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且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监测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且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要在500马力以上1000马力以下。 此外,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长江河道江西段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我省长江采砂的禁采期。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应当按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禁采区内不得滞留采砂船舶,违反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标志今后我省长江采砂不但有法可依,而且非法采砂状况也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