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丽写真著作权一审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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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6:53 深圳商报 | |
【本报北京9月11日电】(记者洪宾)摄影师张旭龙诉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著作权纠纷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版社就侵权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张旭龙赔礼道歉声明,停止发行署名“汤加丽著”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同时驳回张旭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1年3月,张旭龙与模特汤加丽签订《拍摄协议》,双方约定:“本次人体拍摄隶属 2002年7月,汤加丽与人民美术出版社签订合同,出版、发行了《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该书版权页署名为“汤加丽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拍摄协议》的约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张旭龙所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出版社与原告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报酬,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记者洪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