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致残打工仔四上法庭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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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9:15 金羊网-新快报 | |
法律援助历时2年终获偿金12万元 新快报讯(记者 杜宇轩 通讯员 市法援)由于工地未按要求搭建安全防护架及防护网,导致打工仔从三层楼跌下,脊柱骨折,经鉴定为6级伤残。而他为之卖力达十几年的雇主竟狠心地拒绝赔偿,一任贫穷的打工仔没钱做手术。无奈之下,打工仔求助于法律援助,走上了一条艰辛的维权路,历经2年多、打了四次官司,最终获赔12万元。 施工坠楼致6级伤残 原告蒋某是湖南来的打工仔,十几年来都在被告郭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2000年8月14日,郭某自建芳村区的一楼房,便请蒋某和其他人做砖工。经蒋某介绍,黄某等四人也参与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郭某却一直没有在工地搭建安全防护架及防护网,也没有对蒋某等人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并且,蒋某等人没有经建筑专业培训。 2000年10月9日,蒋某在施工时,所踩的木板突然断裂,毫无防备的蒋某就从第三层重重地摔到了地上。郭某将其送往南海市某医院,蒋某被诊断为脊柱骨折,住院57天。2001年5月22日,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蒋某的伤残情况进行了评定,结论为6级伤残。 状告雇主索赔24万元 出院后蒋某的伤情并未完全康复,于是又自费花了4万多元进行治疗。之后还需进行康复治疗,而蒋某已经捉襟见肘拿不出钱,于是他向郭某求助。但这位多年的老雇主竟予以拒绝。 因几次索赔未果,2001年6月,蒋某向芳村区法院起诉郭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约24万元。因没钱请律师,蒋某申请了法律援助,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张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后来打了四次官司都没花一分钱的律师费。 雇佣还是承包成官司焦点 在四次官司中,焦点就是蒋某与郭某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带来了不同的结果。 郭某称其是以每平方米46元的造价将工程发包给蒋某,双方有承包的口头约定,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蒋某作为承包方,在工作中造成的损伤应自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承包关系,因此施工安全的注意义务在蒋某而不在郭某,据此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而在后三次的裁决中,法院通过推理分析,将其认定为雇佣关系。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在建房施工过程中就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因此,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只能通过已共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及有关法律规定去分析判断。依照《合同法》及相关的有关规定,每平方米46元的价格承包费用并不包括工程材料费、造价,因而,该费用实际是指支付给蒋某等工人的劳务报酬。施工导致蒋某摔伤,郭某应对蒋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两级法院四次官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从事建筑工作多年的人员,明知不架设防护架进行高空作业具有危险性,却不注意安全,违规施工,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是承包方、施工方,因此施工安全的注意义务在原告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定性为承包关系不正确,未对上诉人的有关损失进行审查,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遂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芳村区法院经重审判决被告郭某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医药费等10万元,并认为原告6级伤残给其精神上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依照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支付2万元精神抚慰金。即原告总共获赔12万余元。 被告郭某不服,上诉至中院。近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