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人可以结婚彰显法律比道德更宽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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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9:35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毕舸 做了变性手术,公安确认身份,10月1日起,变性人在兰州可以登记结婚。(9月10日《兰州晨报》) 这样一个“新规定”的出台,其实与“新婚姻法”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政府越来越承认公民的自主选择权利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在法律的框架内,政府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空间和力度。 应当承认,变性人的某些价值取向与我们有着较大的差异,以至于有论点认为“变性的心理属病态心理、应对要求变性者进行心理治疗,矫正其病态心理,把他们的心理疾病治好。”也有人指出变性人结婚可能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不能生育等。但是,这一切不能作为我们剥夺变性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 从道德层面上讲,宽容体现了一种人文化的、符合文明进步定义的精神:在价值取向多样化的社会里,价值评价已不再是过去的两分法模式,在好与坏、先进与落后、公与私等两极行为之间存在着广阔的中间地带。一个真正的、有着“自生自发”秩序的社会是不会害怕“另类”存在的,因为如果只有“遗传”而没有“变异”,对于一个社会和一个物种的发展来说都是致命的。 假如总是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进行道德的宣判、进而限制甚至剥夺少数人权利的场景,那么,就形成了一种社会中心主义和霸权主义的压制,我们害怕的不是异端的存在,而是一个将任何与“主流”不符的异端扼杀的社会的存在。因而,在法律中摒弃道德的判断,严格地依法律而治,这应该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呼声。 作为变性人,只要没有危及他人利益,他们可以谈恋爱、可以结婚、可以正常地学习和工作、可以向社会公开表明自身的真实情况而不担心因此受到伤害,他既不会受到歧视也不必会受到特别的照顾,他需要的只是和我们日常所见到的任何一个人一样,都是一般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对于变性人,道德层面的评判可以是多样化的甚至截然相对立的,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的惟一标准就是:能够为所有公民提供维护个人基本尊严和合法权利的充分条件,任何法律之外的因素都不能干扰法律的事实,包括道德。 对于变性人结婚,作为对他们宽容的价值本身就已经超出了任何别的损害,从这一点来说,“法律应当比道德更宽容”这句话还不够准确,变性人结婚,只是法律回归本位的又一次体现。我们也希望,这样的事件以及其背后透露出来的现代精神,会越来越具有普遍性,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本能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