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买房人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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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0:17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实习记者金立军 “谁主张,谁举证”,打官司没有证据,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在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家住上海北区的老孙虽然缺乏证据,法院仍然采信了老孙的说法,支持了老孙的请求。 为了改善住房环境,老孙与上海某房产开发公司鉴定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对房屋的位置、房款、交房期限等内容作了约定。到了约定交房的时候,老孙却多等了一个月才拿到新房。为此,老孙找开发商要个说法,开发商承认延期交房,愿意赔偿人民币1450元,并承诺在半年内为老孙办妥产权证,如逾期将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然而,老孙的产权证在半年以后才拿到。老孙认为自己将办产权证所需的购房发票、契税钱款在约定的日期内交给了开发商,并且支付给开发商办产权证的委托费120元,而开发商却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办妥产权证,所以老孙要求开发商给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开发商则认为老孙并没有按时将契税钱款交给他,才导致未能按时办妥产权证,责任在于老孙。 庭审中,老孙对自己交纳契税钱款日期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但有一个事实是双方认可的,这就是老孙交契税钱款时,开发商曾开具了有明确的日期收条,但收条已被开发商收回。对此,开发商推托收条已找不到了,并坚持认为逾期办妥产权证完全是老孙的责任。法院认为,交纳契税日期的收条是由开发商持有,开发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收条,所以可以推定老孙关于交纳契税日期的说法成立。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给付老孙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