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议扩大治安处罚范围 短信电邮骚扰应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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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1:11 新华网 | |
广东警方向全国人大建议扩大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短信电邮骚扰他人应处罚 广东警方昨日在与正在广州调研的全国人大内司委视察组座谈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将传销和变相传销、营利性陪侍、兜售假证件、假文凭、利用电子邮件和 问题: 新出现的管理客体和违法行为处罚无据。 建议: 将十几类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活动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5月又作了部分修正。但如今已严重滞后于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作较大的修订完善,全国人大视察组此行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听取各方意见。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在座谈时认为,《条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严重不足。当前治安管理的客体出现了很多新内容,对新出现的管理客体和违法行为,虽然国家也制订了一些相应的法规、规章等,但仍不足以规范和惩戒,需要纳入《条例》调控。 省公安厅建议,将十几类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活动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包括:传销和变相传销;营利性陪侍及组织、介绍、引诱、容留营利性陪侍;利用电子邮件和短信骚扰他人等。 问题: 《条例》的处罚力度偏轻。 建议: 提高罚款额度、增设社区义务劳动等处罚。 有关人员也提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他们感觉《条例》的处罚力度偏轻,削弱了其惩戒作用。据介绍,当前治安拘留最长才15天,惩戒作用相对较弱。 他们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惩戒教育效果。提高罚款额度,将原来的“1元以上200元以下”修订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长可规定为30天。另外,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增设社区义务劳动等处罚。此外还建议明确:单位可以成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和被处罚对象,最高罚款不低于3万元。 问题: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建议: 压缩自由裁量权和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 在座谈时,有人也提出,《条例》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条例》的规定不够明确,办案人员应作出什么处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出现“同责不同罚”现象。例如卖淫嫖娼行为可拘留5天,也可拘留15天,处罚的尺度基本上掌握在办案民警手里。 他们建议,压缩自由裁量权,对每一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幅度应该尽量压缩,给予的处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规定得比较明确,以限制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能够严格、公正执行。 姚伟新 建议补充的部分具社会危害性行为和活动 1.传销和变相传销; 2.营利性陪侍及组织、介绍、引诱、容留营利性陪侍; 3.路边招嫖、当街派卡片招嫖; 4.兜售假证件、假文凭、假发票; 5.少量使用假币; 6.拾到他人少量财物拒不交还; 7.谎报疫情,尚未构成犯罪的; 8.拨打110等报警、救助电话谎报情况的; 9.不听劝阻在乘坐飞机时使用影响飞行安全的移动通讯设备,尚未构成犯罪的; 10.非法生产和销售监听、偷拍设备,尚未构成犯罪的; 11.在公共建筑、设备上和居民楼中涂写、张贴广告的; 12.夜间施工噪音过大,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不听制止的; 13.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尚未构成犯罪的; 15.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尚未构成犯罪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尚未构成犯罪的; 16.利用电子邮件和短信骚扰他人的。(来源:南方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