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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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2:33 今日早报 | |
职工社会保险可以接续 通讯员 顾劳动 本报记者 丁晓琴 早报讯 日前杭州市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按照这项政策,在养老保险上,今后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工作,并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合并进入养老保险基金。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时,根据本人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在医疗保险上,职工在统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出和转入单位的个人账户均实行社会化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应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执行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转入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上,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