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国家赔偿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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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8:28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9月12日电(记者刘文国)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共6章35条。 国家赔偿法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分别作了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当有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它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等情形之一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赔偿请求人如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不需经过复议。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时,也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完)(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