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获法律援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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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06:06 北京青年报 | |
任松筠 石永红 300万元合法财产受到保护 新华社南京9月12日电 正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的犯人黄道飘日前收到了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转交的营业执照,他的300万元合法财产得到了保护。这是江苏省首例为服刑犯人 今年40多岁的黄道飘是浙江省苍南县人,经人介绍到金坛市茅山搞旅游开发,投资300多万元创办了旅游服务中心。2001年,黄因寻衅滋事被判刑3年6个月,现在江宁监狱服刑。今年3月,其妻张某趁黄服刑,伪造了委托书和协议书,变更了企业营业执照,将旅游服务中心的资产转移到了自己名下。 7月上旬,黄道飘得知消息后焦急万分,苦于服刑期间不能与其妻对簿公堂,于是向监狱领导反映了这一情况,请求给予帮助。狱方随即向江苏省司法厅汇报,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并派了一名律师到金坛共同代理黄道飘进行民事诉讼。 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认真研究,认为黄是外地人,在金坛举目无亲,目前又身无分文,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同时,黄虽然是服刑犯,但仍享有民事权利,他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援助是实现司法救济的一种途径,黄可以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然而,此案标的为300万元,如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仅诉讼费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诉讼过程时间较长,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通过调解来解决本案。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张某几次谈判后,都无功而返。中心工作人员不灰心,会同工商、公安部门一次次对她进行劝导,终于令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再次变更企业营业执照,并写下了变更营业执照申请书。之后,金坛市法律援助中心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300万元的财产重新回到了黄道飘的名下。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范广美认为,这起法律援助案件体现了司法救助人人平等的原则,服刑犯人和普通人一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