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可免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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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06:38 济南日报 | |
本报讯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双清”期间清理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违规建设行为处理办法》,标志着“双清”工作由宣传发动、自查申报正式转入整治处理阶段。 本办法适用于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依法 市“双清”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对违法建筑和违规建设行为的处理意见,市“双清”办负责“双清”工作的具体实施。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历城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双清”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双清”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管局、开发拆迁办等部门,要按照市“双清”领导小组的要求,核实违法建筑和违规建设行为,向市“双清”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落实市“双清”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不落实市“双清”领导小组处理意见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下达处罚决定。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由市城管执法局向建设、施工单位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拒不落实、继续施工的,强制拆除其续建部分。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虽在批准期限内但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临时建筑,市“双清”领导小组应当提出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处理意见。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处理意见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免予处罚;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对虽然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纠正的违法建筑,及对手续不齐全但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的违法建筑,市“双清”领导小组提出由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改正或补办手续、补交规费的处理意见。其中,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只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处理意见在限期内改正或补办手续、补交相关规费的,免予处罚;不按处理意见办理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或予以没收,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执行市政府“以房养路”、“一创两迎”、“一环九射”、“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政策建设的无审批手续的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违反城市规划并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双清”领导小组提出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处理意见;虽违反城市规划但暂不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双清”领导小组应当提出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临时建筑许可手续的处理意见;虽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措施纠正或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改正或补办手续、补交规费。 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违法建筑已经出售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购房款退还购买人;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越权审批的违法建筑,其审批文件无效,违法建筑按照本办法应当补交相关规费的,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向越权审批的行政单位交纳的费用,可以从应补交的规费中扣除。对在“双清”期间不如实申报、拒不接受检查和处理,或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规建设或进行越权审批,给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见习记者祝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