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电动车风波再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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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09: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南宁市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政策实施已一年多了。8月28日,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市民因电动自行车状告交警的案件,再度引起了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命运的关注。原告:质疑交警处罚依据 2003年6月6日,郑伟忠骑着电动自行车到北湖菜市买菜,在路口被交警支队三大队的交警当场扣押车子,并给予罚款5元处理。钱井梅、黄立善、曾明雄三人也分别因骑电动自行 7月25日,四人分别向城北区法院、新城区法院和江南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状告南宁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二大队和五大队。 8月28日,城北区法院率先开庭。许多市民赶来旁听,他们大多是电动自行车的拥有者。市民们说,电动自行车比普通自行车贵3~4倍,花钱买了车却不能用,实在想不通,他们就是专程来听听法院怎么判。在法庭上,郑伟忠请求法院判令交警支队三大队撤销扣押电动自行车不正当执法的行政行为,返还5元罚款及20元拖车费、4元保管费。 郑伟忠认为,三大队处罚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所依据的法规是南宁市政府南府办(2002)5号文《关于调减南宁市摩托车总量,停止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营运的补充通知》,这一补充通知中“关于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规定本身是明显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应由法律界定,其主要技术标准应由国家标准规定,能否上路行驶应由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立法决定。被告:处罚禁驶有理有据 交警支队三大队以“无牌无证”反驳郑伟忠的诉讼请求,认为郑伟忠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而民警在告知、处罚、扣车和送达处罚决定时程序并无错误。郑伟忠也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银行交纳了5元罚款,并到三大队内勤办理了有关领车手续。 被告认为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的,是合法正确的。此外,交警支队三大队还认为郑伟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另根据《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原告要求返还被处罚的5元人民币没有任何理由及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的这一辩驳理由,郑伟忠说:并非自己不想上牌照,问题在于车管所已停止了给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 在针锋相对的庭审中,交警支队三大队就市民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禁行问题陈述了三大理由:一是交通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设计时速为20公里,在机动车道行驶,速度太慢,易造成交通拥堵;而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速度又快于自行车,易发生事故。二是质量良莠不齐。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质量标准予以规范,也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管理。三是废弃电池会造成环境污染。禁驶与否,众说纷纭 对于电动自行车这起官司,法院最后宣布择日宣判。但官司却引起了人们对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的争论。 在银行上班的李先生认为,以防碍交通,污染环境为由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理由不充分。当然,也有市民对交警的做法表示赞同,刚工作不久的何小姐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够安全,在快速行驶时一不留神就会发生冲撞。 四位市民的委托人之一、广西法学会法学专家张广远认为,根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只有对社会有危害的事物才应被禁止,任何禁止性行为都必须诉诸法律。如果要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其理由只能是电动自行车危害社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另一法学?依钇揭踩衔缍孕谐瞪Ъ揖杏抵凑眨牡缍孕谐刀际蔷抑柿考煅楹细竦牟贰5缍孕谐瞪Ъ矣涤泻戏ǖ纳中以市砩刮酥贫斯冶曜迹℅B17761-1999),因此电动自行车是安全、可靠的。 (来源:本报记者庞慧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