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心举证不能 输血染丙肝获赔26.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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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2:23 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一名因怀疑在输血中感染上丙肝的患者向法院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某血液中心赔偿被感染者何先生各项经济损失26.8万余元。 何先生曾在北京某医院两次输血治疗,共输血800毫升。输血两周后,何先生全身出现黄紫,经诊断其患有丙肝、急性黄疸。2002年8月,何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和血液中 医院认为,其所输血液来源合法,操作行为无过错,何先生患丙肝感染途径不明。血液中心辩称,何先生未能提交输血前肝功检验为阴性的证据,具有未住院前已感染丙肝的可能。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给医院的血浆,在采血中未违反规定,医院的输血行为亦未违反规定,何先生所患丙肝不能排除其他感染因素。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以血液中心不能提交血液来源档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患者为弱势群体,不应承担因输血导致感染丙肝所产生的严重经济后果等理由,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何先生入院时所做肝功检查未见异常,而出院前所做肝功检查已出现异常并于此后诊断患有丙肝,至此何先生已完成其相应举证责任。北京某医院于输血操作中未有违背操作规程情形,所使用的一次性输血器械具有正常进货渠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血液中心未能保留献血员的个人健康资料、血液标本检验结果的档案材料。血液中心的采血虽未违反国家采血检查规定,但却不能提供血源检查的档案材料,不能对何先生系由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事实进行举证。因此,血液中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其所供血液与何先生感染丙肝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法院以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