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生就业创业有“绿色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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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13:39 新华网 | |
为更好解决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新措施,以切实做好毕业生引进和接收安排工作。 政府先带头 拓宽就业路 通知指出,鼓励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聘用毕业生;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或继续深造。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特别是基层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先从毕业生中考录新增人员。 区外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广西工作,依照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也可迁回原籍。志愿到广西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工作的区外生源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和适当高定工资标准。博士、硕士毕业生,在计发工资时,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视同工作年限。 费用不合理 全部都取消 通知中说明,在广西全区范围内,取消接收毕业生进人、户口指标等限制,允许毕业生跨自治区、市就业。取消对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自治区费、出系统费等不合理费用。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可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就业有保险 失业享救助 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要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 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适当报酬。对于因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创业当老板 税费有优惠 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毕业生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经营单位,自开业起免交所得税1~2年;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经营单位,自开业起第一年免所得税,次年所得税减半;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军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经营单位,自开业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1年所得税;在贫困县(市)新办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邮电通讯、能源开发等生产性企业,从投资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文/廖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