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贿李嘉廷均被判两年(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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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4日04:05 北京青年报 | |||||
李俊:通过李嘉廷之子行贿 李俊系云南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俊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俊发广告有限公司及俊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生于1975年1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四五月份,被告人李俊及其父昆明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为承揽昆明市五华区螺蛳湾市场改造工程,李俊通过李勃(李嘉廷之子),请时任云南省副省长的李嘉廷帮忙协调。同年6月,李俊等拿到了这个工程。1998年初,经李勃同意,其兄李群从李俊处提取人民币200万元。同年5月,李俊以汇票方式向李勃提供人民币750万元,其中450万元是李勃的借款。1998年10月,李俊为使自己的俊发房地产公司获得昆明市园林住宅小区的开发权,通过李勃请已升任云南省省长的李嘉廷帮忙。1998年底,官渡区政府与俊发公司签订了开发园林住宅小区的协议。李俊承诺给李勃分利,后李俊以李勃的450万元借款折抵了拟分给李勃的钱款。1999年8月,俊发公司欲让官渡区政府就园林住宅小区项目压低地价,李俊请李嘉廷提供帮助,李嘉廷遂指示有关方面就此事召开了协调会。李勃将李俊承诺分利及收受李俊95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均告诉了李嘉廷,李嘉廷叮嘱李勃,把钱在香港存起来,这是家庭财产。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950万元,构成行贿罪。该院充分注意到,在被告人李俊通过李勃向李嘉廷行贿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被索要而被动给予的情节,同时,鉴于被告人李俊能在有关部门查处李嘉廷案时主动坦白交待,积极配合,据此,昆明中院判决:被告人李俊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杨荣:靠李嘉廷做了新公司董事长 杨荣系香港居民,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年44岁。1994年,在李嘉廷出访美国前,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送给李嘉廷美元1000元。1995年初,为出口1.3万箱香烟,杨荣请李嘉廷帮忙。在此期间,经李嘉廷与杨荣商议,由杨荣为李嘉廷之子李勃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同年5月,杨荣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以“李博”的假名为李勃办理了前往港澳通行证(单程)。同年8月,杨荣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和香港渣打银行,分别以“李博”的名字为李勃存入港币30万元和50万元。1996年三四月间,杨荣为使出口1万箱香烟的指标得以落实而找李嘉廷帮忙,其间李嘉廷向杨荣提出对李勃予以关照,杨荣向李嘉廷承诺,出口香烟生意做成会分给李勃一部分钱。后杨荣从中获得巨额利润。同年9月,李嘉廷出访返经香港时,杨荣送给李港币3万元。1997年1月,杨荣在香港给李勃港币500万元。 1997年初,杨荣准备在云南投资石油制品,请李嘉廷帮忙,李嘉廷将杨荣介绍给云南省某公司总经理张某,促成了云南华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的成立,杨荣任董事长。后该公司赚取了巨额利润。1999年9月和2000年1月,杨荣在香港汇丰银行李勃的账户上分两次各存入港币30万元。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杨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50万元、港币643万元、美元1000元,构成行贿罪。同时,该院充分注意到,本案中,在被告人杨荣向李嘉廷行贿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被索要而被动给予的情节。鉴于被告人杨荣在有关部门查处李嘉廷案时能主动坦白交待,积极配合,依法可减轻和免除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杨荣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