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李嘉廷受贿关键证据两董事长行贿获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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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4日05:54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据生活新报报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另外两起李嘉廷窝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云南“俊发”和香港“焕德”两家公司的董事长李俊和杨荣,因行贿李嘉廷构成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分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李俊系云南俊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俊发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俊发广告有限公司及俊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年28岁。杨荣系香港居民,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年44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杨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950万元和港币643万元构成行贿罪。且行贿数额特别巨大,当属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该院充分注意到,在被告人李俊、杨荣向李嘉廷行贿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被索要而被动给予的情节;同时,鉴于被告人李俊、杨荣能在有关部门查处李嘉廷案时主动坦白交待,积极配合,并提供了李嘉廷收受贿赂的关键性证据和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为有关部门彻底查清身居要职的李嘉廷等人严重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起到了一定作用,应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和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 | |